(2021年12月8日修订)
序 言
云南城市建设职业学院的前身云南北美职业学院始建于2004年7月,2011年5月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云南城市建设职业学院。
云南城市建设职业学院,以服务云南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目标,以就业为导向,以校企合作、产学结合为人才培养途径,按照做大做强土建类专业,做实经济管理类专业、做精信息工程类专业的思路,加强以重点专业为龙头,相关专业为支撑的专业群建设,培养工程管理、信息工程和经济管理等领域的高端技能型人才,努力建设区域性知名高水平职业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云南城市建设职业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针和根本任务,规范学院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办学行为,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院章 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云南城市建设职业学院,英文名称:YunNan Urban Constraction Vocational College。学院网址:https://dm.yinghuaonline.com。学院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杨林职教园区。
第三条云南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是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院,学制三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专业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向学生颁发全日制专科学历证书。
第四条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由云南新阳光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权和办学自主权。在章程规定及审核机关核准范围内从事办学活动,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填报《高等教育基层统计报表》。
第五条学院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学院2010年由云南新阳光投资有限公司出资举办,占学院100%股份。
第七条学院办学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 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 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学院办学宗旨: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设置调整学科专业,科学确定办学规模,不断拓展继续教育,努力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实用性、技能性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为促进云南高等教育事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九条学院办学理念:依法从严治校,坚持学生为本,教师为先,质量为基,校风为要,规模效益求生存, 改革创新促发展,做强特色创品牌,努力建设以土建工程类专业为主,多学科专业协调发展的特色鲜明的区域性高职院校。
第十条学院人才培养模式:以能力培养为本,坚持校企合作,坚持教育教学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学生角色与员工角色相结合,实行理论教学、实验实训一体化教学,以职业资格标准和技术技能等级标准为依据,注重职业岗位能力的培养,推行双证并重制度。
第十一条学院管理体制: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董事会为学院的决策机构。学院在董事会领导下实施全面的教学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学院的校标:为圆形图案,圆圈内的主体图形元素是“城建”的汉语拼音首写字母“CJ”,标志外形为心形图案,涵义为“萌芽”。圆圈内、图像外标有中英文“云南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字样。学院标识寓意:同心协力,托举青年成长成才。标识的主体颜色为橙黄色。
第十三条学院的校徽: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的校徽为红底黄字,学生的校徽为白底红字。
第十四条学院校旗旗面为浅蓝色的长方形旗帜,长宽比例为3:2,旗面中间位置印有白色的校标和校名。
第二章 学院与举办者、董事会
第十五条学院是由云南新阳光投资有限公司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机关是云南省民政厅,主管部门是云南省教育厅,党的关系隶属于中共云南省委教育工委。
第十六条学院的办学活动接受省级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和举办者支持学院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自主办学。
第十七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指导和监督学院按照法律和本章程规定办学,纠正学院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二)依照有关规定,选举学院董事会、监事会;
(三)任命学院董事长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四)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五)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六)对学院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以及学院干部任用、机构设置拥有知情权;
(七)对学院增减投资、转让出资、吸收新股东等作出决议;
(八)在年度净收益按不低于的25%比例提取发展基金后,依法获得合理回报。
(九)对学院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学院终止后,依法处理学院的剩余财产;
(十一)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举办者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举办者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举办者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当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举办者表决通过,但举办者对学院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作出的决议,应当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举办者表决通过。举办者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举办者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二)遵守学院章程;
(三)筹集办学经费,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支持学院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自主筹措、管理、使用和处置财产与经费;
(四)维护学院的利益,支持和指导学院发展;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学院设立董事会,成员为9人,学校党委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要求进入学校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学校党委书记、院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1/3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董事名单报省级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学院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日常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协调处理。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应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学院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决定其报酬事项;
(二)根据院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学院副院长,财务负责人及学院中层以上干部,决定其报酬事项;
(三)审议通过学院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五)审议批准学院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及重大投资建设计划和项目;
(六)决定学院办学规模,筹集办学经费;
(七)决定学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教职员工的编制定额和报酬标准;
(八)审议批准学院提出的聘任、奖惩、分配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员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九)考核院长、副院长及财务负责人的工作;
(十)修改学院章程;
(十一)制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方案;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成员3人,并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名召集人,监事会中举办者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2:1。监事会中教职工代表由学院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院办学活动及财务运行状况;
(二)对董事、院长执行学院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学院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院长的行为损害学院利益时,要求董事和院长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举办者会议;
(五)学院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学院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规定,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二)组织实施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制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选聘和使用人才,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初级职称(职务),调整绩效工资标准和分配办法;
(四)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和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对举办者提供的资产、财政性资助以及社会各界捐赠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六)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学院运行和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制定财务管理制度;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学院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保护学院的资产不流失,不被侵占、破坏;
(五)采取措施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六)构建奖助体系,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奖励,向家庭困难学生提供帮助;
(七)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各项经费;
(八)完善学院内部监督机制,实行党务、院务公开,实行民主管理;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组织领导体系
第三十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董事会按照本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三十一条学院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三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提名学院院长、副院长、财务负责人人选,由董事会任免;
(四)指导监督学院运行,对存在问题和隐患向院长提出改进建议,对损害举办者和学校利益的行为要求院长坚决查处并予以纠正,对损害学院利益的员工向院长办公会提出解聘建议,对存在严重渎职或渎职行为的院长、副院长及财务负责人提出解聘建议,报董事会决议;
(五)多渠道整合办学资源,提供学校的办学场所和必要设施;
(六)审核签署学院重大基本建设方案、年度经费预决算等;
(七)审批学院预算外费用,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八)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院长在学院董事会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董事会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学院设院长1人,设副院长若干人。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并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第三十四条学院院长主持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二)对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以及人才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按照有关规定,推荐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五)组织实施学院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六)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国际合作交流;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九)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十)提请聘任或解聘(不包含除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的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奖惩;
(十一)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最高行政会议和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董事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董事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办公会议组织办法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学院结合实际情况,可聘请名誉校长。
第三十七条学院党委是学院的政治领导核心,党委班子依相关规定产生,党委班子依相关规定产生,党委书记依照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党委班子成员进入学校行政管理层,支持党员院长、副院长依相关规定进入党委班子。学校党委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参与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总支、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以及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落实从严治党责任,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四)各二级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院党委批准,设立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党支部。
(五)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六)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参与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八条党的建设
(一)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建立中国共产党学校委员 会(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党总 支、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 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云南省委教育工委。
(二)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 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 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设书记 1 名、副书记2名。书记由省委教育工委派驻产生。
(四)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校党组织班 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
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
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五)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
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 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 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 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 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 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 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 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六)党组织机构设置。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七)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 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八)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九)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大学生工作部、武装部,纪检监察办公室并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 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十九条学院党委由中国共产党云南城市建设职业学院代表大会(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院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党代会闭会期间,由院党委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党建工作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院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董事会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和德育工作事项,由学校党组织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教育统计、重要改革、人事安排、财务预算、招生就业、收退费等重大事项,学校党组织要参与讨论,学校在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学校党组织同意。
第四十条学院纪律检查部门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组织协调学院反腐倡廉工作,检查、处理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申诉,维护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开展党纪和廉洁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是学校的行政监督机构,受理信访和举报,调查、处理违规和违纪行为,加强监察工作的队伍和制度建设。
第四十一条 学院坚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院务公开,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学院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四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校学生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校学生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等学生组织的领导机构。
第四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生会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和学生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提出修改意见;
(三)按照学校规章制度和工作安排,评议教职员工的工作态度;
(四)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学生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学院共青团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二节 学术评价体系
第四十六条学院设学术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事务决策、审议和评定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
第四十七条学院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教育教学发展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及相关实施办法;
(二)审议学院的学科和专业设置、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三)评议和推荐教学和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考核办法及奖励;
(四)参与职称评审、技术岗位聘任等工作中涉及的学术评价工作。
(五)指导、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六)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评估中的争议;
(七)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八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身体健康、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学术水平高、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组成人员名单由经民主推荐、公开遴选,院长办公会议审定,院长聘任。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教务部,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十九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均须自觉遵守和捍卫学术道德,如发生学术不端行为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的,应引咎辞职或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三节 教学科研组织体系
第五十条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以精简高效为原则,设置下属教学科研机构、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机构,并根据发展需要适当予以调整。系(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主体。各系(部)之间权责明确,既相对独立又互为补充,服务于学院的建设与发展。
第五十一条学院实施以目标责任制为核心的系(部)建设。明确学院与系(部)职责,实现管理重心下移,调动系(部)自我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支持系(部)根据实际,探索人才培养的具体途径和形式,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工作效率与办学效益。
第五十二条系(部)实行主任负责制。各系(部)负责人由院务会研究,报董事会决定,校长聘任。系(部)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学术能力、行政管理能力和群众基础。
系(部)主任全面负责系(部)的学科建设、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其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履行职责,并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第五十三条学院建立健全“系部、实训基地、企业单位”三位一体的产学结合平台,建设各类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多层次、多样化的教学实验室和校内外教学实习、实践基地。积极鼓励系部开展面向生产一线技术培训、技术推广。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五十四条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员工比例,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各类教职员工的高、中、初级岗位。
第五十五条学院对教职工依法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教职工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学院按照教职工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教职工的聘任,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院长与受聘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
第五十六条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要依靠力量。学院尊重和爱护教师,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院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培育人才。
第五十七条教师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高等学院教师资格;
(二)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
(三)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
(四)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第五十八条学院实施科学合理的人事制度、分配制度、考核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推行能上能下的竞争机制、能进能出的淘汰机制、奖优促勤的激励机制、科学合理的分配机制。
第五十九条 学院要对教职工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引领教职员工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树立良好职业道德。
第六十条学院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需要合理使用学院教育教学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的进修、培训、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院、系(部)民主管理,对学院、系(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社会保障、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寒暑假的休息休假权利;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一条学院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和国家的教育事业,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尽职尽责,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执行学院的工作计划,完成工作任务,履行工作职责;
(三)教书育人,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四)关心爱护和尊重学生,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五)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二条学院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年度或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晋升、流动、确定绩效工资和奖惩的依据。建立奖励和荣誉体系制度,对为学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三条学院依法建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完善教职员工权益维护、诉求表达、权利救济和困难帮扶机制,受理教职员工对专业技术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提出的异议和申诉,主动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委员设在学院工会。
第五章 学生与校友
第六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按照招生规定、经审查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院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招生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进行独立招生,努力为各类考生提供享受高水平教育的机会。
第六十五条学生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籍。
第六十六条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平等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技能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和参加教学活动、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学生社团和文体活动等;
(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奖、助、贷、补和学费的减、免、缓;
(四)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习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示异议,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设在学工处;对学校或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利,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八)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七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遵守国家和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以及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国家及学院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八条 学院通过劳动周、实践活动性课程体系等学生综合素质培养措施,积极鼓励学生课余时间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活动和其它公益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提高综合素质,健康成长。
第六十九条学院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成立学生申诉受理复议机构,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违规违纪处分等的申诉,保护学生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七十条学生会是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组织,学院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学生社团,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开展活动。
第七十一条学院通过座谈、校园网邮箱等渠道,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七十二条学院对学生德智体诸方面进行考核,对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十三条学院设立校友会,凡在学院及前身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工作过的教职工;接受过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生、学员;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均为学校校友。
第七十四条学校支持和保障校友会依法按照组织章程开展活动,并通过校友组织,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鼓励支持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共同提升学院的社会影响力,积极创造条件,欢迎校友参与学院建设与发展。
第六章 资产、经费、后勤和校园
第七十五条 学院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对外资产、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以及依法认定为学院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七十六条 学院资产配置以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计划为基本依据。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
第七十七条学院对举办者投入学院的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存续期间,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七十八条学院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依法保护和使用学院各项资产,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十九条学院经费来源:举办方办学资金、按规定收取的学费、社会资助、企业、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十条办学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学院事业发展。
第八十一条财务工作实行董事长负责制。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设立财务核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和独立财务账户,进行独立核算。
第八十二条 学院财务工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高等学院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学院财务制度和年度预算方案,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编制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下一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报董事会审议。
第八十三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和审计监督等制度,主动接受省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八十四条学院更换法人代表前,必须进行财务任期审计。
第八十五条学院后勤采取社会化管理,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完备服务设施,为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十六条 学院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数字化校园、生态校园和人文校园。
第八十七条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八十八条 学院构建公共安全体系,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机制、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应急保障、安全宣传培训和预案演练,打造平安校园,确保师生安全。
第七章 学院办学终止的程序及资产处置
第八十九条学院的分立、合并和终止,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十条学院变更举办者,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九十一条学院名称、层次、类别、地址的变更,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十二条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终止的;
(二)根据学院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五)因合并、分立需要终止的;
第九十三条董事会表决作出学院终止决议时,应在作出决议后十五日内,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九十四条学院终止时,对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的学生,发给学院的毕业证书;仍未毕业的在校学生,由学院在相关行政部门的协助下,妥善安置学生继续就学。
第九十五条学院终止时,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组成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按下列顺序处理剩余财产: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债务;
(四)返还举办者投入的资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学校需要注销的,由董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登记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十七条学院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在完成清算工作后,将剩余资产返还举办方。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八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由学院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学校党政联席会审议、学院董事会审定后,报云南省教育厅核准,并向社会公开。
第九十九条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院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一百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院董事会。
第一百零一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